2026年5月,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《关于产教融合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细则》(财税〔2026〕18号),对符合条件的产教融合型企业给予实质性税收激励。
细则明确,纳入省级及以上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名单的企业,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可按投资额30%的比例抵免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。企业联合高校共建产业学院、产教融合实训基地的,相关投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,可按实际发生额的一定比例加计扣除。
细则同步明确了申报条件、认定程序与监管要求。企业须与高校签订规范的校企合作协议,合作期限不少于3年,且需在合作期内完成约定的人才培养或技术研发任务。细则自2026年7月1日起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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