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6年4月,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《产教融合型企业高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办法》(人社部发〔2026〕16号)。办法旨在充分发挥企业在高技能人才培养和评价中的主体作用,推动产教融合型企业建立完善的高技能人才自主评价体系。
办法规定,纳入国家级或省级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目录的企业,可向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开展高技能人才自主评价。评价工作应坚持“谁用人、谁评价”原则,紧贴企业生产实际,注重职业能力和工作业绩。评价合格人员由企业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,纳入国家技能人才统计范围,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。
办法还要求产教融合型企业应当将自主评价与职工培训、薪酬待遇、岗位晋升等紧密结合,形成“培养—评价—使用—激励”闭环。办法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。